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 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發布日期: 2021-09-15 08:24:49 來源: 海南特區報

為進一步健全和規范全省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促進存量建設用地集約高效利用,日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相關規則,并明確將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研究制定市場失信行為懲戒清單。《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適用范圍

《意見》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交易對象為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況。

非住宅用地與住宅用地合并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設規模

在轉讓方面,《意見》明確,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其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市縣政府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購買存量建設用地,依據規劃轉型用于我省鼓勵的產業項目建設。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的土地,經批準后,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辦理預告登記。待達到轉讓條件后,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辦理預告登記后的土地在開發投資額達到土地轉讓條件前不允許轉讓。

對于土地分割、合并轉讓,《意見》明確,分割轉讓不影響規劃執行和土地開發利用的,應予準許。項目配建的行政辦公樓、生活服務設施等涉及土地不得單獨分割轉讓。非住宅用地與住宅用地合并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設規模。

放寬抵押權人和抵押物限制

《意見》提出,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提高服務水平。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足額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土地出租(轉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剩余年限。

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方面,《意見》放寬抵押權人和抵押物限制,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允許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但資金僅能用于本項目開發建設及運營管理所需,并應保持原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記者林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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